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有网友提问,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税务局:有网友提问,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期:2021.4.19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黄橡文]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021-04-19 09:50:41 ]

[黄橡文] 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1-04-19 09:52:02 ]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