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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5-26 12: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

来信日期:   2021年5月26日  回复日期:   2021年5月26日日  

来信标题: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处理情况: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税务部门已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升级,并自2月26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请广大纳税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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