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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XXX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XXX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1 1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XXX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XXX5Y23U7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0〕2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B座241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0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二稽罚告〔2020〕2号

天津XXX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XXX5Y23U7Y)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3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共收到11家企业的货款,应确认含税收入额2150973.4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018年第三季度至2019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增值税60649.29元,2018年第三季度至2019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71.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税款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324.66元,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五十的罚款计1685.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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