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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XXX​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XXX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9 14: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XXX06B8YQ3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1〕21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 B 座 1507 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1〕2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稽罚告〔202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 年6 月 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稽罚告〔2021〕21号

天津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XXXA06B8YQ3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8年5、6月份累计对外开具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涉及金额26915551.06元,税额4306489.02元,价税合计31222040.08元,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10600743- 10601013,并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单位有符合生产经营及货物存放的办公场所,取得发票中未见水电、运费、办公用品等支出,且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为0,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你单位已于2021年1月25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纳税人,于2021年4月1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进销不符,且资金流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情况,与下游天津胜宝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发现直接资金往来,与下游天津鑫宝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呈现资金来源不明以及快进快出等现象,且资金出现回流。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涉及金额26915551.06元,税额4306489.02元,价税合计31222040.08元,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10600743- 10601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拟对你单位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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