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培训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主讲人: 尚春宁、陈文文、史宇良
培训地点: 钉钉视频会议(直播)钉钉会议群号34247252
可报名人数: 1000
培训时间: 2021-07-30 09:30
主附税合并申报城建税相关问题培训
一、首先是报表整合后主要变化。
主附税合并申报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不再适用,纳税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对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以及《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来申报城建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五相较原《城建税申报表》基础上,在计税依据栏次上删除了“消费税”及“营业税”,并增加了“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报表下方增加增值税留抵税额适用情况,用于记录当期新增、上期结存以及结转下期的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表二较原《城建税申报表》基础上,在计税(费)依据栏次删除“增值税免抵税额”及“消费税”、“营业税”,其他无变化。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增加了附加税费情况表,用于在预缴环节申报城建税。相较之前采用《通用申报表》申报城建税的情况,现在有对应的预缴表来进行申报。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原《城建税申报表》基础上,计税(费)依据栏次删除“增值税”及“营业税”。
二、上线后可能会遇到问题和处理方法
问题一: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免抵税额”栏次自动带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我市此前对增值税率税率应税服务免抵税额不征收城建税。由于主附税整合申报后,系统配置规则为自动调取出口退税系统核准通过的免抵税额,不区分生产企业免抵额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额,且在核准通过的次月自动带入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从而致使计税依据增加,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因此需要手工调减零税率应税服务贸易部分的免抵额,以达到纳税人不多缴税费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总局仅在申报期2021年9月30日前,开放修改该免抵税额栏次权限,此后不再区分增值税免抵税额类型,统一纳入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问题二:7月份经税务机关核准通过的免抵税额已在7月份征期内申报了城建税,8月份征期又在“附加税费免抵税额计税依据”栏次中自动带出,形成应缴税款,导致重复纳税,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是纳税人提前申报了7月份核准的免抵税额对应的城建税造成的。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在免抵税额核准通过的次月申报缴纳城建税。主附税整合申报系统配置规则也是在申报期内自动调取上月核准通过的免抵税额,并自动计算应纳税税款。为避免纳税人重复缴纳,总局这里提供了两套解决办法,一是手工调减8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五的附件税费免抵额计税依据,从而避免重复申报。第二个办法是更正7月份的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已缴纳的免抵税额附征得退税,然后再在8月份征期按规定正确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问题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合资铁路分支机构,报表整合后,增值税和城建税会捆绑申报,与政策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7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但整合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会自动捆绑申报城建税。此时,预缴地税务机关需要即时办理误收退税,或者申报型城时不予申报城建税,再提交金三运维处理欠税。总局会在后续调整优化此项业务,如有变化,我们将及时通知调整情况。
问题四:纳税人转登记期间,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正确计算退税款金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发票并减半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在转为一般人后,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回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缴纳的税款,城建税无法减半计算,存在多退税风险。反之,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人期间开具的发票并全额缴纳了城建税,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城建税会自动减半,存在少退风险。
(举个例子,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4月份征期申报所属期为1-3月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缴纳了增值税10000元,并在申报附件税费是享受小规模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缴纳城建350元。其在2021年3月份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月1日起生效。该纳税人在4月对1-3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全部红字冲回。在5月份征期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当月增值税无其他业务,全部为红字冲回业务,增值税应补退税额为-10000元,此时形成的城建税应补退税额为-700元。纳税人在申报缴纳附加税费时已经享受了减半征收,但冲红发票报本期附加税费时带出全额的多缴,且无法修改,导致附加税费多缴金额数据不对。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正好相反,存在应全额多缴税款,但仅产生半额多缴税款可退的问题)
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产生上述问题的,应按照申报形成的多缴税款的一半办理退税,多缴税金的余额需提交运维处理;一般人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产生上述问题的,应按照申报形成的仅为原缴纳税额一半的多缴税金,做汇算清缴退税,另一半通过关联全额缴纳税款是的税收票据做误收退税处理。
问题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五带出的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不准确。
报表整合前,原《城建税申报表》无“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栏次,因此部分纳税人在金三系统外手工已经调减计税依据。合并申报上线后,“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栏次会自动读取系统数据,这些手工调减的金额不会被读取。对此,总局于近期上线城建税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补录功能,通过该功能调整可用于扣除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余额,前期多交的可补录正数用于以后扣除,前期少缴的可补录负数用于减少可扣除留抵退税额。所以,需在总局上线补录功能前梳理好期末留抵退税额台账,统计包括“留抵退税额可扣除累计金额”、“留抵退税已扣除累计金额”以及“剩余可扣除留抵退税金额”等必要数据,如果该项数据不准确,会导致纳税人后续每一期数据都不准确。该补录功能下线后,再需要调整后台数据的,只能通过提交金三运维处理。
最后,经测试“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这两项优惠政策能再相关模块进行采集,减免额为手动录入,但系统未能实现根据采集信息计算可享受的减免额度,也没有手动录入数据的逻辑校验和阻拦,且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为减免后的增值税税额,可能需要总局后续的更新和优化才能完善。
培训内容
一、申报表整合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1年8月纳税申报期起,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新版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2.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3.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申报表整合的实现方式
为配合《公告》施行,天津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及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受理服务,均自2021年8月1日起同步提供新版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服务。
纳税人通过上述途径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等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
三、申报表整合后的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栏次不变基础上新增“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同时在附列资料中新增《附加税费情况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但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将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写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仅包含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
自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接收到税务机关送达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请注意:
(1)属于应转出异常凭证的,应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的进项转出属期,将税额填写在第23a栏;
(2)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将对应税额的负数填列在第23a栏。
附件
案例1: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1月税款所属期勾选并申报抵扣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00元。7月15日A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该份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A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情形一:如果A企业不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案例中,A企业于7月15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情形二:如果A企业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案例中,A企业于7月15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若A企业在7月29日前提出核实申请,那么2000元暂不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A级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本案例中,若A企业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则应当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A企业提出核实申请,后经税务机关核实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并于9月1日收到核实结果税务事项通知书,则应当在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2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案例2: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勾选并申报抵扣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元,在2021年7月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B企业已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2021年9月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B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入负数。
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该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通过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填列负数实现继续抵扣。本案例中,若B企业在2021年10月税款所属期对解除异常的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进行了抵扣勾选,则应当在办理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1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情形,处理方式同上。
案例3:C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勾选并申报抵扣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元,在2021年5月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C企业已在办理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2021年8月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C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入负数。
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解除异常凭证后,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在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直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填列负数实现继续抵扣。本案例中,C企业于2021年8月收到异常凭证解除税务事项通知书,可在办理8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1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情形,处理方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