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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人力社保: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天津东丽人力社保  2022.2.2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市人社局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

(二)《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21年度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未进行备案的单位,还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出具《年度核验回执》。

(二)区人社局于4月7日前,向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15日内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限期提交,拒不改正的,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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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东丽区人社局 就业创业服务科

联系人:张伟  闫世伟    联系电话:2439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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