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暖心 为您满意|“全电”发票明白纸(一)
天津生态城税务 2022-08-25 21:07 发表于天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5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天津市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有何异同?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天津市纳税人取得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天津市纳税人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包含哪些类型?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天津市纳税人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天津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天津市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