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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注!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送给客户做业务招待费或者发给员工做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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