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残疾人加计扣中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何判断?如果员工某个月工资(实发+五险一金)低于最低标准,扣除基数剔除该月即可?还是这个人整年的工资都要剔除?还是说看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即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资的规定无关。一个月不符合并不表示一整年都不符合。若仍有疑问,请携带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