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收到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给付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作为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因客户违约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若合同约定租金不包含物业费,因延迟支付物业费而收取的滞纳金,则不属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