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新三板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通过股转平台取得新三板A公司的股权,取得新三板A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是否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取得投资收益确认收入时,需要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12 个月才符合免税条件,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