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业务与数量挂钩的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下,如果我司经营的是免税业务,同时又有与数量挂钩的政府补贴,该部分补贴是否适用免税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情况,与数量挂钩的政府补贴是因免税业务产生的,可适用免税规定。如销售猪肉,政府对销售猪肉的给予补贴,取得的补贴销售猪肉的价外收入,可适用销售猪肉的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