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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活动”如何理解?

非营利性活动

留言时间:2020-06-2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活动”如何理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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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这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因此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具体非营利性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界定,您如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申请中存在界定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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