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税前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购买车辆一部,缴纳行驶证工本费、号牌工本费等,取得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但该票据未填写将款单位(或缴款人),请问我司是否可以根据该票据进行费用入账,并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缴纳行驶证工本费、号牌工本费,以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开具不规范,请退回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