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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租房屋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租房屋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7-0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未出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基本情况

1、房地产开发商已将自建的整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公司名下;

2、整栋房屋中,部分已出租,部分未出租。出租部分会计上已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未出租部分开发产品成本仍挂在开发产品科目;

3、政府限制不能分割销售,但可整体销售。

二、文件依据

国税发(2003)89号文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请问

1、该栋房屋未出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2、从投资主体的角度,开发产品初始产权均属开发商,税收征管的角度是实质重于形式,单栋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在未出售、使用、出租等情况下是否与普通商品房一样也应按存货管理?

3、可否这样理解:整栋房屋拟整体销售,在待售期间,将部分房屋出租,则整栋房屋实际仍属存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该栋房屋未出租部分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自用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其他情况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是否属于存货及存货管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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