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问下,如果要做技术出口需要事先做哪些准备工作备案?技术出口有免税和零税率之分,请问,对应有什么区别?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优惠办理>4.4.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2、问题所述技术出口,是转让技术还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0.转让技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5.专业技术服务。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