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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有关农产品发票抵扣

09-29 有关农产品发票抵扣 我要评论

有关农产品发票抵扣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问下敝司是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企业开出的3%的农产品发票,敝司按规定可以计算抵扣9%的税金,那么我想问下,如果敝司收到这个小规模企业开具的3%的专用发票,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是如何填报?另外,这张发票需要认证?因为如果认证是否就只能按票面金额抵扣?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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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该栏填写说明如下: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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