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费用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那么我想问下,文件规定的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指的哪方面?如上传的下图,是按票面总金额300税前扣除还是只有自费部分200多才能税前扣除?谢谢
附件
医疗费用.jpg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实行医疗统筹,厦门是已实行医疗统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