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
留言时间:2020-09-0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货物交付后,因A公司的产品品质未达到原与B公司签订的品质协议要求,按照原合约约定需要赔偿B公司10万元。请问针对这10万元,A或者B公司应该如何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销售方违约,购买方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