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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0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请问下针对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如下两项情况中的,第二项目前税法中有哪些规定呢?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项目前暂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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