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9-0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 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问: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主管税局也未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如何处理?会涉及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述情况,请尽快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您可以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进入无纸化办税,点“纳税人-文书办理-申请事项”,选择序号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