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客供料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0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有如下关于涉税问题,麻烦详细解答下:
A公司生产成品电视卖个B公司(非委托加工),其中电视内一个标签B公司指定,需由B公司提供给A生产使用(标签的货权属于B公司),A公司不需要支付标签的任何费用给B,但需在成品电视的卖价中扣除此料件的成本。例如:标签成本为2块钱,一台电视含标签正常卖1000元,因标签为B公司无偿提供并使用在B公司的产品内,故电视销售给B公司时售价只能为998元(扣掉标签的成本2元)。
这种情况下:
1、B公司提供标签给A生产使用,标签的货权属于B公司,实际交易中并未形成标签的买卖关系,B公司是否仍视同销售缴纳标签增值税呢?
2、A从B取得标签进行生产,货权并未转移到A,销售产品时并未含此原材料的成本及增值额,A公司是按1000元还是按照998元开具销售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需要视同销售。如不符合视同销售,没有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请如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