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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发放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物卡

留言时间:2020-08-3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中秋节将近,我司打算购买超市的购物卡(每张面额800元)作为公司的福利,均发给企业的每个员工作为节日的礼品,请问下,员工取得这张800元的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取得购物卡也应并入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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