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3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请问上述法规中的个人,是否有包含单位的员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三)点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