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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后用做长租公寓增值税问题

关于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后用做长租公寓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拟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做为长租公寓用,请问具体需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按照“住宿服务”申报增值税?

1、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酒店式公寓”?

2、如何判断提供了配套服务?

3、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如需备案,需哪些材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问题表述不清,贵司营业执照上是否有“酒店式公寓”的经营范围,建议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2、需要符合酒店行业规定提供的配套服务。

   3、不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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