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后用做长租公寓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拟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做为长租公寓用,请问具体需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按照“住宿服务”申报增值税?
1、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酒店式公寓”?
2、如何判断提供了配套服务?
3、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如需备案,需哪些材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问题表述不清,贵司营业执照上是否有“酒店式公寓”的经营范围,建议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2、需要符合酒店行业规定提供的配套服务。
3、不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