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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不养殖外购猪进行屠宰卖肉是否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不养殖外购猪进行屠宰卖肉是否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9-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不养殖,向猪场或肉类加工厂外购猪进行屠宰分割的初加工,再卖给商场是否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若你司批发、零售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批发、零售猪肉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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