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抵扣
留言时间:2020-09-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政策:财税〔2017〕3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我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13%税率的货物。
1、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开具9%农产品专用发票,我司购进时可以抵扣9%。那么1%加计抵扣,是购进时就可以加计抵扣,还是需等生产领用时才可以抵扣。
2、供应商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是3%农产品专用发票,我司购进时可以抵扣3%。还是直接按9%计算抵扣,另外1%加计抵扣,是购进时就可以加计抵扣,还是需等生产领用时才可以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因此,问题1及问题2所述情况,在购入当期,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