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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厦门市存量房交易办税资料

厦门市存量房交易办税资料

发布日期:2020-09-16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存量房交易办税资料

序号

类型

转让方

受让方

备注

单位纳税人

个人

单位纳税人

个人

1

所有存量房交易

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个人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签字(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原件(网签合同时填报)


3

签字(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原件(网签合同时填报)


4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在厦门唯一生活用房、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且申请享受减免税的,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


个人购买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申请享受减免税的,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


5

单位转让存量房

(一)增值税申报资料

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如无,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土地增值税申报材料

1.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1)共同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差异化资料

1)转让自建房(使用一年及以上被认定为旧房)的:

①地价款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②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评估报告原件

2)转让自建房(使用不满一年)的:

①地价款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②建造地上建筑物的实际成本费用资料

3)转让购入房屋及建筑物的:

①购房发票复印件(如无,可不提供)

②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③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非正常户房产被拍卖、异地单位转让房产以及正常户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6

存量房交易特殊业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7

涉及改制重组等情形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征免预受理认定意见》。

(此项不需纳税人提供,由纳税人在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前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给政务中心税收征收窗口) 

8

离婚析产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3)离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同转让方(不重复提供)


9

亲属之间无偿赠与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同转让方(不重复提供)


10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同转让方(不重复提供)


11

继承或接受遗赠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3)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12

委托办理存量房交易

纳税人需要委托他人(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涉税手续(包括计税评估价值确认、复核申请、税费申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实名办税后,取消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产时,要求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提供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书面说明、转让人取得该项房产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买卖双方确认的真实交易合同或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转让交易价格公允的评估报告、交易双方付款凭据等书面资料

不涉及


  注:1.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2.采取存量房交易全程网办模式的,上述办税资料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存量房交易登记全程网办系统”网签合同时以电子影像形式提交,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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