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我司承租不动产时,不动产租赁发票因租入房产涉及房产较多,受备注栏输入字符数限制,出租方无法在备注栏备注全部详细地址,应如何解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述情况特殊,请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