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对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在上市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税

厦门市税务局:对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在上市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税

对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在上市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财税〔2012〕85号和 财税〔2015〕101号 规定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财税〔2012〕85号和 财税〔2015〕101号 规定,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持股时间按照财税〔2012〕85号第四点规定计算。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