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在上市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财税〔2012〕85号和 财税〔2015〕101号 规定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财税〔2012〕85号和 财税〔2015〕101号 规定,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持股时间按照财税〔2012〕85号第四点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