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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基金取得的管理费如何交个税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基金取得的管理费如何交个税

留言时间:2020-10-2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管理费要按什么税目缴纳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 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管理费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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