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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09-30 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我要评论

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购销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格式为“ 技术服务报酬总额106000元,其中不含税价100000元,增值税率6% 增值税额 6000元。”

是否可以算作 合同所载金额与增值税额分开标注,是否可以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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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问题所述情况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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