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原油仓储费进项能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境内企业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取得期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给期货公司,请问,企业支付的该原油对应的仓储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是否可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如上述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