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税乎网www.taxhu.com群友问题 自然人股权赠予,受让方和出让方是否需要缴税?

厦门市税务局:税乎网www.taxhu.com群友问题 自然人股权赠予,受让方和出让方是否需要缴税?

税乎网www.taxhu.com群友问题:自然人股权赠予,受让方和出让方是否需要缴税?

留言时间:2020-11-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税乎网www.taxhu.com群友问题:自然人股权赠予,受让方和出让方不属于2014年67号文件第13条的情形,双方是否都需要缴税?微信taxhu2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无偿赠予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自然人股权赠与,若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列举的亲属关系,则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