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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转小规模纳税人

09-30 转小规模纳税人 我要评论

转小规模纳税人

留言时间:2019-03-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是今年3月份才注册的,如果现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发现业务量远远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转登小规模纳税人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7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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