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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发票抬头与付款单位不一致问题

发票抬头与付款单位不一致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单位有举办培训,培训费用由一家牵头单位统一代付,但是要我单位分别开具发票各参与培训的单位,这种情况我单位可以开具发票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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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5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上述情况,若牵头公司仅为代收转付,你司应向实际支付费用的公司分别开具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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