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变化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4月1日制造业税率由16%下调至13%,请问销售货物的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否也属于13%?
2、在4月1日前采用分期付款的业务,在4月1日前已付50%货款未开票的,在4月1日后开票的发票税率应该是13%还是16%?
3、在4月1日前采用分期付款的业务,在4月1日后付剩余的50%货款,在4月1日后应该开具发票的税计是13%还是16%?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7
答复内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货物的税率也相应调整。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判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