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向境外企业(个人)支付佣金服务费(居间费)
留言时间:2020-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与境外A企业(个人)签订服务协议,由境外A企业(个人)介绍境外B企业采购我司产品,并由境外A企业(个人)在境外负责协助维护我司与境外B企业的合作关系。对此,我司需支付佣金服务费(不超过与B企业年合同金额的5%)给境外A企业(个人),境外A企业(个人)在境内并无机构,也不居住在境内,A只需在境外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我司保持沟通。
请问,针对上述佣金服务费,我司是否只需要代缴6%增值税,无需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根据贵司描述的情形,劳务发生地若不在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贵司描述的情形,境外个人在境外提供介绍服务,劳务活动的地点在境外,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