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扩建房产,房产税计税基础
留言时间:2020-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下,改建、扩建房产,新增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并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拆除部分可从原值中扣除。原房产是按房产净值转入在建工程,以及后面有发生改造费用,请问是按照在建工程金额加上维修改造费用,作为后面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房产原值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