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票
留言时间:2020-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目前于客户A在签署新的合同,客户提出后续新合同中的结算由其集团内的一家支付公司B与我司结算,我司实际提供的供餐服务是给到A客户以及其集团内的多家公司(包括B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我司能接受客户提出的要求:开票给B,B向我司付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应开具给实际付款方。如果合同约定B公司代其他公司支付,实际付款方为A客户以及其集团内的多家公司(包括B公司),则应分别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