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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开票给B,B向我司付款?

关于开票

留言时间:2020-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目前于客户A在签署新的合同,客户提出后续新合同中的结算由其集团内的一家支付公司B与我司结算,我司实际提供的供餐服务是给到A客户以及其集团内的多家公司(包括B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我司能接受客户提出的要求:开票给B,B向我司付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应开具给实际付款方。如果合同约定B公司代其他公司支付,实际付款方为A客户以及其集团内的多家公司(包括B公司),则应分别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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