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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人才租房补贴扣个人所得税

人才租房补贴扣税

留言时间:2020-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厦门火炬园一次性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企业按偶然所得一次扣除20%税率。请问税率是否正确?补贴和工资同一日发放,但打在不同银行卡上,且个税app上没有租房补贴扣税记录。是否合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按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问题所述,若是本月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扣缴单位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申报后,个人所得税APP方可查看申报记录。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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