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收入会计上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请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吗?
留言时间:2020-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会计上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请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吗?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税务处理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若存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请根据规定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