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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2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辆轿车200万元,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计提折旧于2021年1月,问(1)对于此项设备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2)享受年度是2021年度还是2020年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是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就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是投入使用次月开始提折旧。所以,属于2020年12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符合文件的202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时间要求,在2021年1月份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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