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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法院判决赔款也同时收到赔偿方的支付的利息,如何开票纳税?

法院判决赔款也同时收到赔偿方的支付的利息,如何开票纳税?

留言时间:2021-01-0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客户由于拖欠我司货款,被我司提请诉讼,判决结果是客户应支付货款及对应的利息,针对利息部分,我司如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5

答复内容

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因客户拖欠货款而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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