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底退税后,免抵额城建税及附加可以抵减吗?
留言时间:2021-01-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财税〔2018〕80号 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请问下,依据以上规定,出口免抵退企业已申请增量留底退税,现产生免抵额需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是否可以先抵减已退还的留底退税,超出的部分再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不允许在免抵产生的增值税所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