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02-0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核对征收的情况,计税依据为购销总额。请问此处的购销总额是指含税还是不含税的购销金额?计税依据是否以税法保持一致,若是签订合同中价格与增值税分别列明的,则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据此,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账载分别记载购销金额和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