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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发票开具及税前抵扣问题

发票开具及税前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0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对账才发现:17年的收入漏开了约8000元,需要补开发票给客户,那么1、这个月补开发票时在备注栏备注17年9月-10月,对双方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方面有没有影响?

2、或者可以不需要再备注栏备注期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10

答复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发票备注栏的开具目前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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