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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租赁汽车所发生的油费等开具车牌号能否税前扣除

租赁汽车所发生的油费等开具车牌号能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05-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敝司租赁一辆汽车,租赁合同上规定,租赁期间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油费,过路费,保险费等)都由公司承担,但是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只开具了车牌号,请问,这样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13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要据实开具,如果开具有误,建议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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