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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留言时间:2019-05-2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们是宗教活动场所,是寺院,属海沧区,想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知是不是到海沧行政中心税务窗口去办理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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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2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请您根据文件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供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向所属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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