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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税率问题

09-30 发票税率问题 我要评论

发票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生产设备检修服务,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服务税率报价并签订了合同,最终也按照合同税率开具发票结算。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使用了错误的税率,我方作为善意方在后续检查中是否存在补税风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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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0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应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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